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国家不收回承租土地的使用权; 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给承租人以合理补偿。 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家可依法无偿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所承租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是的。 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开始的。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拆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支付土地补偿费;按照最低补偿建筑成本价支付场房补偿费;按照前三年均收入衡量停产停业损失乘以停产停业期限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按照搬迁各种设备、动物、生活用品所需支付合理搬迁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支付安置补助费。
在涉及耕地征收以及建筑项目拆迁等诸多此类特殊情况之中,作为定义为“已婚女性”的角色是否能够合理合法地享受相关补偿款项,我们必须依据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判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若在婚姻状况变更之后,该已婚女性的农业户籍并未随其本人迁往新的居住地区,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她将与其他村民一样,有权享有有关地块被政府征用或私人企业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赔偿款。尽管随着婚姻关系的确立,这位女性或许已经投入到了新的家庭环境中,并且开始在新居住地建立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基础,但是由于她并没有在新居住地区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即不具备新居住地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原始村庄的集体组织无权因为她的婚姻变动而取消她原本所持有的土地承包权益。在此前提下,当这类已婚妇女面临着土地被占用或被拆迁的特殊状况时,她依然有合法权利参与到征地或拆迁补偿款项的讨论和分配之中。其次,对于那些在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后,其农业户籍已经随同本人转移至小城镇的已婚女性来说,她们同样拥有获取土地被政府占用或私人企业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赔偿款的权利。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解除或回收承包者手中的土地。同时,如果承包者在承包期间全家整体迁移至小城镇落户,必须充分可以选择保持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或者允许其依法对这些承包权进行流转。在此类特殊情况下,已婚女性在面临土地被占用或被拆迁的紧急情况时,完全有理由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角逐相应的征地或拆迁补偿款项。第三种可能的情况是,当已婚女性在完成婚姻状况变更之后,其农业户籍转移至其他村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位女性在新的村庄中未获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她仍然保有原先所居住村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在面临土地被占用或被拆迁的特殊状况时,她将会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征地或拆迁补偿款项。然而倘若已婚女性在改变婚姻状态后,将农业户籍从娘家迁移至新的村庄,并且在这个村庄中已经成功获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意味着她已经失去了其原住村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这种情况下,当面临土地被占用或被拆迁的特殊状况时,她自然无法享有相关的征地或拆迁补偿款项。
违法建筑经商强拆不予赔偿。违法建筑是是指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件而兴建的房屋,对于违法建筑,一般会责令拆除,如果不拆除的,会被强制拆除,拆除违法建筑如果是由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进行公告。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目前有两种办法: 一是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取得,二是重新申请那些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1)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 依法开垦分三种情况,一是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二是没有开发过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先要开发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三是开发后可能会引起土壤沙化、盐渍化和造成水土流失等土地严重退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 (2)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 有很多地方的农民愿意依法自愿交回承包的土地,没有地的人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申请。
强制拆迁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农村宅基地不可以进行买卖。因为个人只对农村宅基地拥有使用权,并不具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是归集体所有的,但是宅基地上建有的房屋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买卖。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属于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无偿划拨给本村村民建房的,本村村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宅基地不具有所有权。因此,在实际案例中村民之间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往往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符合相应程序的情况下,村民可以将自己具有使用权的宅基地进行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具备的条件:(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转让。因此,农村宅基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其本村村民的一项福利性待遇,村民基于其集体经济组成成员身份而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获得本村宅基地的使用权。(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需征得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同意。(3)受让人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农村宅基地转让过程中,受让人在本村应当满足“一户一宅”,不得存在“一户多宅”的实际情况,一户之中具有多个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在依法进行分户后,可以作为受让人受让取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权。(4)受让人符合宅基地的其他分配条件。
拆迁各地补偿政策不统一,可能存在一个项目一个区片一个政策的问题,是否合理应当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和实际情况。对赔偿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建议依法维权。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租赁土地被征用怎么办 租赁土地被征用承租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3、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二、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但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三、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四、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是不可以进行自由买卖的,农民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但是所有权是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所以想自由买卖宅基地必须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才可以,如果没有经过村集体组织同意,私下进行买卖交易的,是会被收回宅基地的,当事人以后想在本村申请宅基地建房,也会非常困难。 所以,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买卖后,宅基地是无法进行买卖和变更登记的,房屋买卖也就相应的无效。 换句话说,宅基地归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私人无法决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