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不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赔偿方式。 但因违法强拆导致的赔偿标准不能低于依据征收确定的补偿标准,除此之外,一般还包括因违法强拆导致的室内物品损失等,但值得注意的是室内物品损失是需要根据具体不同情况来确定的。
土地确权后是可以调整的。 土地确权后,当事人可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管理部门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1、申请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应当提交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3、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资料。
一般来说,以下八种情形的建筑都属于违建: 1、改变了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2、未征得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扩建的建筑。 3、临时建筑,逾期未拆除的。 4、擅自改动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5、非法转让特区内已经城市化的居委会,或者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 非法转让村民自用宅基地,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 6、在已经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场所用地、公共绿化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7、虽为农村自用宅基地,或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但是违反了当地的城市规划,或者超过了当地政府的规定标准。 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筑物。
在农业领域中,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农村田地并无资格进行继承,仅能享有其使用权。 农村土地所遵循的原则为集体所有制,这意味着个人并未拥有对该土地的所有权,如此一来便无法将之视为具有被继承资产性质的遗产,因而也不可能通过继承方式获得此类权益。 然而,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农村土地之上所刻画的使用权,却是具备继承的可能性的,即继承人可以依法继续行使土地的使用权利。 而对于农民群体而言,他们所拥有的仅仅是针对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故此并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可言。
1、并不是所有土地都归国家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此证书有三处需要加盖印章之处: 首先,在证书左侧页面的右下角位置,需加盖属地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所颁发的土地登记专用章,例如: “×××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其次,在证书右侧页面的左下角位置,同样需要加盖发证登记机关的公章或者相应机关特有的土地登记专用章,如: “×××国土资源局”或是更为详细的“×××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最后一处在证书右侧页面的右下角位置,则应当由证书监制机关确认并进行管理专用章的加盖工作,根据国家规定,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范围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关于限养区禁养区划定标准是:限养区是指禁养区和适养区过渡区域,是对禁养区的保护,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管局是可以查土地证的。可以带上身份证和农村土地承包方证明材料,到当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阅。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