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监督权和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基本权利。 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拥有的权利具体是:平等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权、监督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活动权。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可以。在我国,土地等自然资源实行公有制即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这就决定了单位、个人利用土地等资源必然要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资源上取得用益物权。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1、民法典对违建的如何处理没有规定,而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建筑应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如果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2、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到当地乡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请求处理;乡镇不受理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县政府申请,由受理机关对土地纠纷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承包期届满后,应该按规定延长承包期限,如果发包人不延长承包期限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土地承包要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合同要载明土地承包的期限,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打建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如果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40年期权期限的住宅房屋在面临拆迁之时所获得的补偿措施,关键在于拆迁的缘由以及执行拆迁的机构单位。 若由国家级城市规划部门发起的征收拆迁行为,则应当由相应国家职能部门负责做出合理赔偿。 倘若系开发商运营项目所需而采取的拆除行动,则开发商有责任针对居住者提供妥善补偿方案。 一般而言,回馈给居民的各项补偿物资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被征收的商品房价值给予适度补偿;其次,已征用房屋而延伸出来的搬迁及暂时安置方面的支出亦须作出补偿,包括搬迁费用和暂时安置所需各类支付;再次,针对因征收房屋而引起的经营生产影响予以适当补偿; 最后,补偿途径既可以是货币形式,亦可以使用房屋产权置换的模式。
农村土地确权多余土地的处理是: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村民因继承取得的,不在此限。
1、拆迁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2、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3、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占用农村耕地打井赔偿如下: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使用权的所有者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