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拍卖价款受偿;或者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款适用诉讼时效。工程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工程款欠条一般不会失效。只要欠款人一直未按欠条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欠条就一直有效;但向法院请求偿还欠款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欠款人及欠款人明确拒绝还款之日起计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工程款要不回来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对于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者根据协议进行折价。当然也可以采取诉讼或仲裁的形式来解决。当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就可能会丧失胜诉权,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工程款包括的内容是:1、预付款。2、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3、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建筑工程开工应具备的条件有: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成立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4、施工图纸经过会审、图中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已经修正;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并进行交底;6、施工图预算已经编制和审定,并已签订工程合同。7、场内外交通道路已经修通,施工用水、用电、排水等能满足施工要求。场内土方平整工作和障碍物的清除已基本完成。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施工许可证;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6、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7、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8、城乡规划部门认可文件;9、消防部门认可准许使用文件;10、环保部门认可准许使用文件;11、验收入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1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13、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许可证;15、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16、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7、其它有关资料。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筑工程开工应具备的条件有: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成立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4、施工图纸经过会审、图中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已经修正;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并进行交底;6、施工图预算已经编制和审定,并已签订工程合同。7、场内外交通道路已经修通,施工用水、用电、排水等能满足施工要求。场内土方平整工作和障碍物的清除已基本完成。
工程居间费用虽然超过3%,但只要是由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商一致的,一般不违法。关于居间的费用限额,目前我国的民法典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属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前提是合同内容必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如下:1、分段结算,对于当年开工但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按照其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2、竣工后一次结算,规模较小的项目,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式;3、按月结算,即每个月结算一次;4、双方约定的其他的结算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工程总投资金额在3000万以上的需要招投标;工程施工金额在200万以上的需要招投标;工程重要设备、材料金额在100万以上的需要招投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金额在50万以上的需要招投标。法律明确规定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放报告应当包含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