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里自离有工资拿。 劳动者有上班提供劳动,就享有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即使劳动者自离,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存在克扣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但是,劳动者自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但用人单位需承担损失的举证责任。
再审被驳回后能否再次申请再审。对一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其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如经二审法院审查后也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当事人又提供不出新的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将不再处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当然,当事人除向法院申请再审外,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未签劳动合同又被拖欠工资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要先找到证明本人在本单位工作过的证据,比如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等文件;还可以用工作服、工作证、工资条、工资单、工资转账记录、工资交易流水单等证明本人在本公司任职。除此之外,同事的证人证言、工作中与领导的电话等录音、考勤记录等,也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其次,要找到公司尚欠薪水未发的证据,可以提供工资交易流水查询来证明,也可以直接找老板写欠条。
不会说出举报人。因为法律对于保护举报人有明确的规定,如有违反将会受到严惩。举报他人违法乱纪会受到办案机关的优先处理和接待,并且办案机关会保护好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以保证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受害侵害。相关法律规定要切实做好对职务犯罪举报人信息的保密工作,细化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劳动者可以通过下面的方法解决: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费用200-300元,如果你胜了全部由公司负担)。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刑法第几条规定毒品定义?毒品的定义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来确定的。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抓不抓人不是冻结银行卡就能决定的,冻结银行卡只是一种调查方式,抓不住人还是根据调查的结果来看的,如果没有违法的话那就不抓人,如果违法的话就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厂房拆迁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厂房拆迁应当补偿以下项目: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领土权。领土主权:国家在确定的领土范围内行使主权,包括对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事行使管辖权和对领土内的资源享有永久的所有权,这就是国家的领土主权。国家领土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权力。基于这种权力,国家可以割让、出卖、出租部分领土,或者与别国交换部分领土,甚至完全与别国合并。
报警之后不一定要出警,只有属于警察受案范围的或者受理求助范围的才有义务出警。并且110在接到公民有人身危难的报警时有及时出警救助的义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要严格执法,礼貌待人,文明执勤。不得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且有辱骂他人的行为。否则当事人可向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控告。根据具体情形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法律处罚。
现在被隔离是不需要自己出钱的,包括隔离住所地的花费,治疗康复所有的费用都是政府承担的。适用报销制度。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