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的,可以拨打总部1010-8868 进行投诉,若解决无果,可拨打021-12315(该公司注册地在上海) 进行投诉举报,需要在工作日工作时间拨打
12385全国残疾人服务热线,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为残疾人提供政策咨询、意见建议、生活帮助等服务的统一的社会公益性电话,由中国残联和省、市三级残联分级建设呼叫中心(坐席),实现残疾人服务“一号通”。服务热线收录了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部门涉及残疾人政策等,按照“法律法规、权益保障、信访投诉、组织建设、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宣传文化体育”9大类52小类分类。服务热线人工受理时间是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其余时间为自动语音咨询引导服务。
劳动合同不能再一年一签。 在以往的实践中,用人单位用工往往喜欢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原因主要是,先前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可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但是,这一做法在新法实施后将不再好使。
如果是你自己不慎将手机遗失,被他人捡到,而被他人继续占有使用,这种情况在我国目前立法上一般以侵占他人财产来处理,如果数额较大,构成侵占罪,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如果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条件,公安机关一般情况不会立案,但如果你掌握了相关线索,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目前司法实践中侵占罪对较大数额的认定是5000元,所以公安机关不立案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另一种情况如果是你的手机被他人盗走,那么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价值在1000元以上就构成涉嫌盗窃罪,公安机关是应当立案的,如果不立案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
一个案子请两个律师的利与弊:利:一个案子请两个律师可以从不同角度去分析案子,更有利案子的推进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弊:两个律师可以意见达不成一致,最后反而没办法帮当事人做好辩护。
上班时间被打伤有权请求第三人,也就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也就是单位给予补偿。单位如果补偿之后,可以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其承担损失的部分。
单位不发工资条,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或者单位有相关规定,要按约定或规定的方式和数额来赔偿劳动者;如果无约定或相关规定的,但因次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要按实际损失来进行赔偿。
不是律师可以代理打官司。 不是律师可以代理打官司,诉讼案件中一名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不能超过二名,其中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的条件如下: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依法成立的中介合同有效。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中介合同内容合法、中介关系的成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标的数额的20%赔偿,造成的损害比较大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临时工要签合同。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劳动合同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与就业者签订劳动合同。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过去意义上的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不复存在,临时用工也是劳动合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