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签合同注意的问题如下: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坐落位置;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买方应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或者由卖方代理买方进行上述工作。在交房的同时或一段时间后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买方)交付买方,由买方支付有关的费用。 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为督促当事人自觉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避免日后双方互相扯皮的情况。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买方不按期支付购房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卖方不按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卖方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等。”
商品房买卖与抵押的效力,按下列情形确定:1、商品房抵押在先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出售住房前,应当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出售,抵押权具有优先效力。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以代为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2、商品房买卖在前,但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法律上视为房屋所有权未转移,其后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仍具有优先效力。这种情况下,房屋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房屋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绿色房产证是不能进行买卖的。绿色房产证是指全成本商品房和准成本商品房房产证,该类房产的地价是经政府批准,予以减免优惠,其买售都是特定的对象。该类房产所有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不得转让和抵押。有相关政策也规定,绿色房产证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转为红色房产证,然后进入市场交易。由此可见,上海绿色的房产证是不可以进行交易的。
对于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等重要内容,可事先向当地规划部门咨询核实,并要求将相关内容明确到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上,同时注意保留广告宣传册、小区规划图等宣传资料,作为主张违约责任的证据。
当事人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体现,没有在胁迫或欺骗前提签署,协议内容不违法,这样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买房不过户合法,但是只是具有合同效力,不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就是房子还是属于卖房人所有。 因此,一般情况下,签订完买卖合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购房人不拥有房屋的产权。
父母的房子过户给子女需要交费。父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的方式有很多,选择不同的方式,缴纳的费用是不同的,继承过户与买卖和赠与相比,税费支出是较低的,因为继承的房产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只需要缴纳公证费。
单位名下的房产可以过户给个人。企业房产过户应由产权人填写申请书、交验有关证明、提出主张变更登记的申请,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进行实地勘察、修测房屋分幅平面图,审查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绘制权证,收缴登记费入库发放过户单。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单位集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双方尚未取得房产所有权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前述所称的“所得”一般是指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集资建房能办理房产证,集资房可以由当地集资房建设单位办理大产权证。办理完大产权证后,如果买卖房屋的,买卖双方人应当凭集资批文或资产处置通知书、房屋买卖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集资房转移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单位福利房能否继承取决于以下情况: 1、房地产转让给个人的,可以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继承分割; 2、房产不转让给个人,只有使用权。与死者共同居住的人在租赁期内继续租赁,但无权继承。职工从未购买过福利分房的产权,直到去世。公共住房的租赁权不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公共住房不可能是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单位分的房子能否继承要先看房子的所有权。若房子的所有权是原单位,则不属于父母的个人财产,因此不能继承。若房子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成为了父母的共同财产或者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房子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房产没有过户到个人名下,只是有使用权,与死者共同居住的人在租赁期内继续承租但无权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前如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可以继承。
“通常情况下。单身买房想要申请房贷是需要追加担保人的,因为审批人可能觉得风险高或者借款人收入不稳定因此需要单身买房者提供相关的担保如果无法找到担保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法: 一、按照银行的审批要求相应提高首付比例:尽可能多的提供像汽车存款以及银行流水等资产证明,向开发商反映寻找更加适合的银行。二、《担保法》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三、全款购买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