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 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劳动仲裁后,在裁决书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通常在下个月支付上个月的工资,这是允许的,比如5月的工资在6月支付,如果拖过6月就违反50条规定了。 2、但是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应在几号发上个月工资,可以查查当地是否有自己的《工资支付条例》,里面会详细规定。例如深圳市的规定是不得超过支付周期7天。(如果周期是每月底,就是次月7日前发; 如果周期是每月20日,就是27日前发)。
广义上的劳务合同是包括承揽合同的,狭义上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而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在于: 合同双方在从事劳务活动中的地位与关系;前者是支配和从属,后者是相互独立的; 计酬依据和方式:前者计酬依据是劳务本身,后者依据则是劳动成果; 对劳务提供者的亲历性要求不同。
诈骗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如果认定其有犯罪事实,一经立案就不可以再撤销了。
保留恶意语言伤人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原告在预交诉讼费后,由法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范围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
职务侵占财产是需返还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网络诈骗报警能追回来,但困难度较大。追回困难度较大的原因包括调查取证困难、犯罪成本低、破案时间比较长等。诈骗财物及其孳息追回后,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公司漏缴社保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2、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3、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4、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5、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
1、要想发现是否有挪用公款的事实,可以通过查账; 2、因为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 3、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在帐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没有平账举动,因而通过查账能够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
1、补偿类容有如下几种:土地补偿费用。 2、青苗补偿费用。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