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上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则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除此之外,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外,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劳务派遣有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比较合理;在某些情况下,百万级别的房产所需支付的公证费用通常在8,000元之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物品价值超过50万元而不足500万元的公证事项将被收取相当于0.8%的公证费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区关于公证费用收取标准的设定会存在差异,因此您可考虑致电或亲临当地公证协会以明确公证费用的具体构成比例。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各地政策不一样,拆迁方会公布拆迁安置方案,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案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来决定分房方式。拆迁分房子是根据拆迁地安置的情况确定的,属于回迁安置的,在原居住地附近安置分房子,属于异地安置的,在安置地点拆迁分房子。
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条件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能。 所谓进了看守所,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可被逮捕的情况,应该说被刑事拘留或被逮捕的人不等于就是已经犯了罪,犯罪是要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人才说得上是犯罪,因此现在进了看守所并不等于案件是100%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因此进了看守所无罪释放的情况会从理论上讲是有的,司法实践中也是存在的。
1、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招标人对中标人的招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未交招标保证金或招标保证金不足赔偿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实际损失。若协商不成的,招标人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追偿。 2、在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后,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选择重新招标,解决标的项目的事宜。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 二、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 三、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四、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
团伙诈骗犯罪是根据犯罪数额量刑的,有三个量刑档次,分别是三年以下,并处罚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十年以上或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从犯是相对主犯而言的,根据主犯的量刑,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故意纵火应构成放火罪,最轻会判三年有期徒刑,最重可以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需要特别提示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 3、在这两种情况下,适用《刑法》第114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才能根据《刑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成立盗窃罪。盗窃案立案标准,一般情况下是盗窃公司财物达到1000元就可以刑事立案了,特殊情况下五百也可以立案。 法律依据: 《关于盗窃罪的最新司法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生产有毒食品罪法院一般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行为人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