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被拘留多少天,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打架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会被拘留; 2、打架且造成对方轻微伤,会被行政拘留,一般处以五日至十日的拘留,同时并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如果情节较轻,会处以不超过五日的拘留或不超过五百元的罚款。 3、如果是结伙殴打他人,殴打残疾人、孕妇等,多次殴打或者一次殴打多人等情形的,会处以十日至十五日的拘留,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起诉状需要具备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事项需释明要点,基于以上理由和事实,特提起诉讼,请求法律解决。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公司提前和员工解约,如果是违法解约的,则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公司要支付二个月的工资给员工作为赔偿;如果公司是依法解约,但符合法定的补偿情形的,则员工在公司每工作满一年,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即可。
可以。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是多少经济补偿金,而单位希望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您的手机卡被别人拿去用于诈骗活动,这属于违法行为,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立即挂失:首先,您应该立即挂失您的手机卡,以避免更多的损失和防止犯罪分子继续使用您的手机卡进行诈骗。 报警:然后,您应该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您的手机卡信息、相关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帮助警方追踪犯罪分子并挽回损失。 收集证据:在报警的同时,您需要收集所有可能的证据,包括通话记录、短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这些都可能成为警方调查和起诉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依据。 联系运营商:您还应该联系您的手机运营商,告知他们您的手机卡被他人使用的情况,让他们采取措施冻结或注销该号码。
首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土地确权少地了的处理方式是: 1、权利人发现少地时及时提出,并可以向工作人员提出重新测量的要求。 2、如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权利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处理要求,要求重新丈量土地,直到面积正确为止。 3、如果测量后发现实际面积确实少了,权利人可以申请采取后期补偿的方法,要求补足。如果集体无法调整的,可以不调整,维持现状。 4、如果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法律之规定,贵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您发送起诉书副本;而作为被告的您,也应于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答辩状。 另据实际操作情况,本院会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友好地提醒并邀请您前来法院签收原告所提交的诉讼资料。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生育津贴仅供女性职工享有,男性职工无法领取此项福利待遇。 生育津贴乃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设立,用于补偿有职业的育龄妇女因生育离岗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也被称为生育现金补助。 该制度旨在为广大的女职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充分体现了社会对于女性劳动者的关爱与支持。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男职工同样具备享受护理补贴的权益,这也是生育保险为其带来的额外福利。
除由法院裁定的强制拆除外,其它任何形式强制拆除房屋都是非法的,面对非法强拆,建议当事人三步走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及时报警,敦促警察对非法强拆立案调查。 二、摄影摄像,固定现场证据。 三、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调查取证,提起诉讼。
构成销售假药罪既遂一般会按下列标准来判: 1、构成本罪既遂的,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致人身体健康遭受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