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