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死亡的,合同需要履行。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房子是因为买卖、互易、赠与、投资、抵押权实现、遗嘱、遗赠、企业合并等原因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只要是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的所有权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承租人依然可以在房子里面住。
有三种情形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根据通说观点第一是租赁物被国家没收、征收所发生的所有权变动。第二是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已经登记,如果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妨害抵押权实现的。第三就是房屋在出租前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这时候应该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
按照现行《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并且在租赁合同期间之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还应该对租赁物承担维修的义务,承租人未履行义务,承租人自行维修的,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