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乃指在民事权益遭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未行使其权利,当时间期限届满之时,债务方有资格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以维护自身利益。 首先,诉讼时效的实现以及义务人所享有的此项抗辩权属于民法领域中为义务人提供的一款重要保护措施,职责在于义务人需对诉讼时效起始及截止日期举证说明; 其次,针对“提出诉讼时效冻结”这一论点,实质上是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抗辩观点的再次反驳,相应的证明责任应当由主张诉讼时效冻结之人承担; 最后,主张“诉讼时效冻结理由的消失”这一命题,实际上是对于已发生过的诉讼时效持续事件的再次否定,此时义务人需负担举证责任,证明冻结之事由已终止。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但是特定情形下需适用举证倒置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职工遭遇工伤事故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个人不负有举证的义务。 但是个人须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原则是: 一是一律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二对由双方隶属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如对企业开除发生的争议,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伤保险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变更、续订、履行、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由申诉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供劳动合同书和对方违约事实证据等。 用人单位因处罚违纪职工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用人单位一方负举证责任。
对于新闻失实的举证责任。 即原告主张新闻失实,它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首先应由原告对其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形下,如果原告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则由其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败诉后果。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原告已经提出证据证明新闻失实,则由被告对新闻的真实性举证证明,如果双方提供的证据相当,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仍应该由原告一方承担可能的败诉风险。 第三种情况是,如果原告提出了足够的证据证明新闻失实,而被告主张抗辩事由,则由被告就其所主张的抗辩事由举证予以证明,否则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在审判中,公诉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且其证明要达到法定的标准,被告人既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有罪,也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无罪。但是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被告人对巨额财产来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