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登记人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擅自转让给他人,借名人以其对房屋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但借名人能够证明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存
第十九条第三款:《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适用上应作如下理解:(3)房屋善意取得以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为生效要件。房屋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但尚
高价购买婚房却买到凶宅,买受人可以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七条登记人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擅自转让给他人,借名人以其对房屋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但借名人能够证明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存
第五条 出卖人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转让给他人,买受人为善意的,可以认定房屋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七条: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七条: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
买受人不能拒绝履行受领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提供产品与约定相符,不存在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也不存在超量履行的情形,买受方具有受领标的物的义务,不得
一般来说买受人不能拒绝履行受领义务。买受人就是买方,那么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都有着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买受人可以因为卖方提供的物品的质量不合格拒绝接受,但是不能够完全不履行受领义务,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给卖方带来相关损失买受人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
在我国,房屋买受人有以下几种: 第一,中国公民。对于中国公民购买房屋,法律没有作出特别限制。 第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购买房屋自用或作为福利分给本单位职工使用。 第三,外国人。外国人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在我国购买房屋。 对于中国公民购买房屋,法律没有作出特别限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经法定代理人代理也可以作为房屋的买受人。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