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般会把户口分开。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接受原审批机关的复审,经复审仍然符合低保条件的,重新办理低保手续。经复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不予批准低保申请。
可以提出申请,咨询民政部门看是否符合条件。
低保和婚姻没有相关,可以离婚。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接受原审批机关的复审,经复审仍然符合低保条件的,重新办理低保手续。经复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不予批准低保申请。
符合低保条件的村委不给办可以向上级部门投诉。 我国法律规定: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近几年的政策来看,低保不仅不会取消,而且各地还会相应上调,同时享受低保的群体也已经扩展到孤儿和无人抚养的儿童。但是,由于国内投入低保领域的资金有限,所以有三类人吃低保的权利应该被取消,这样群体再吃低保,也确实有些讲说不过去。要把有限的低保资源用在需要它的人身上,改善低保家庭的生活质量,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
甲状腺4b不能申请低保因为甲亢和甲减患者病例差不太多,并不属于重大疾病,由此申请低保可能很困难,但是如果你要是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而且自己是一个户口就有可能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申请条件: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等等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低保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贫困的人员能过上好一点的日子,低保户可以定期领取国家的补助资金。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建档立卡和低保户的区别如下: 1、国家标准不同,低保户是指因残疾或疾病符合国家标准,住房或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对每个贫困户建档立卡,建设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 2、评定标准不同,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在各设区市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5元/人月;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2250元/人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6000元(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5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元/人年)。省上相关职责部门联合发出文件要求各地要根据新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儿子买房影响父母低保。如果父母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低保标准,整个家庭也要纳入到低保范围;如果子女收入比较高,父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就不能纳入低保;如果子女不进行赡养的话,将追究子女的法律责任;如果子女没有赡养能力的,那么可以纳入到低保范围。 可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的条件: 1、必须是持有本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抚养义务人的。 3、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但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