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其次,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最后,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 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是保证期间,除斥期间,一般为6个月。 计算方法,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总的原则是,不能无限制的约束保证人的责任,因此保证期间规定的是6个月到2年内。如果是主合同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 另外,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然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 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其债权同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经到清偿期。 破产债权人均有权不依破产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产债权与所负债务进行抵消。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提供的证据有: 1.债权证明:即证明债权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合同、借据、法院判决等; 2.身份证明:债权人自己申报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3.担保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一定的事由而归于固定。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额之所以需要确定: 一是根据本法第203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是对同一定时期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也就是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在抵押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动性。但债权终需要清偿,在清偿的条件出现时,债务人具体应清偿多少债权,应有一个确定的数额;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主债权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 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 3、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
根据法律规定,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 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根据物权法规定,一般来说,物权具有优于债权的法律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标的物上由数个利益互相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即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通债权质押设定要具备以下条件。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 3、质押人应当向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