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报案,也可以向检察院投诉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并要求其说明原因。 公安机关决定不以口头通知方式立案,不以书面通知方式立案,检察院在受理立案监督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
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不立案由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都包括以下这些: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一、数量较大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二、数量巨大 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 三、数量特别巨大 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职务侵占罪应该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因为该类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已经超出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公安机关通常将不会再采取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追诉时效并非简单地意味着置犯罪行为于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外。 实际上,它是指由法律所具体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对犯罪分子实施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规定要求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律师的身份情况很关键,如果律师已同犯罪嫌疑人建立了委托关系,则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如果律师未同犯罪嫌疑人建立委托关系,则需要公安机关批准才能会见。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1、如果个人债务问题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有权调查,如果只是民事债务纠纷,公安机关无权调查个人债务。当事人可以取证有困难的,可委托法院取证。 2、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立案侦查后,可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收集证据时,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等手段收集证据。
公安机关有案不立的,一般由人民检察院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