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判处宣告缓刑的罪犯,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公安机关在执行刑罚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考察时应当听取犯罪分子的汇报,并向有关单位、基层组织或者群众了解犯罪分子的表现,对其进行教育。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若刑事案件过了追诉时效的,公安机关即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其内容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下列六种情形通常是不予立案的: 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经特赦令赦免的。 3、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其它免予刑事责任的。
1、下列六种情形通常是不予立案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经特赦令赦免的;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其它免予刑事责任的。 2、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盗窃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跨地区系列盗窃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各地公安机关扣押或者协助管辖单位追回的被盗窃的机动车应当移送管辖单位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费用。拖延不交的,给予单位领导行政处分。
1、人民法院一般是无权直接向公安机关调取材料的。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3、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职务侵占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于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错误的,应当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同时,对于违法拘留、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公安机关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可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相关规定要求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