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指的是由经济效益好的优势企业,吞并那些长期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的劣势企业的经济现象。企业破产,也称企业倒闭,指的是对那些长期亏损、资不抵债而又扭亏无望的企业,按法定程序实施破产结算的经济现象。 【法律依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6条规定,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兼并其他企业。
公司收购兼并的动机的动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费用; 2、提高市场份额,提升行业战略地位; 3、取得充足廉价的生产原料和劳动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4、实施品牌经营战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以获取超额利润; 5、为实现公司发展的战略,通过并购取得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经营网络,专业人才等各类资源。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
上市公司的收购与兼并的区别: (1)收购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和证券交换等方式获取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2)并购:并购是指目标公司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的总称,主要形式有合并、兼并、收购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
程序如下: 1.初步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一般通过产权市场或者直接洽谈的方式予以初步确定。 2.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企业采取兼并形式进行改制的,应当对被兼并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3.资产评估。企业采取兼并形式进行改制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资产实施评估。 4.确定产权底价。被兼并企
企业兼并的操作程序是: 1、企业通过与财务顾问合作,形成兼并战略; 2、结合目标公司的资产质量等选择兼并目标; 3、与目标企业进行谈判,确定兼并方式、定价模型等; 4、兼并后,对目标企业的资源进行成功的整合和充分的调动,产生预期的效益。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
程序如下: 1.初步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 2.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企业兼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3.资产评估。首先,被兼并企业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估立项,并呈交财产目录和有关的会计报表等资料。然后,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4.确定产权底价。被兼并企业应当以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值
企业兼并的原则是: 1、要以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使资产向合理流动; 2、应遵循自愿、互利、有偿原则; 3、注重实效,优化产业、产品和企业组织结构为标准,提高企业整体实力和企业发展; 4、妥善处理职工安置,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企业兼并的方式有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和控股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企业兼并的风险如下: 1、动机不明确而产生的风险。 2、盲目自信夸大自我并购能力而产生的风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企业兼并的法律问题是: 1.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