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终止合同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的;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 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
一般情况下,出租人财产侵权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收益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下列情况出租人可以中途解约: 1.未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2.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3.故意损坏房屋的。 4.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或者未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而擅自转租的。 5.租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19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有下列权利: 1.对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租赁物所有权,承租人在租期内无权处分租赁物。 2.收取租金的权利。 3.租赁物瑕疵担保免责权。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选定而购买租赁物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以,出租人不承担租赁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4.租赁物风险负担免责权。 5.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时的免责权。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如
出租人的权利如下: 1、收取租金的权利; 2、对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进行监督的权利; 3、收回租赁物的权利。 出租人的义务如下: 1、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3、出卖租赁物的通知义务;等等。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有下列义务: 1.负责查验承租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育龄人员计划生育证明,不得向无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及其他经营条件。 2.按规定如实填写《私房出租登记簿》并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居(村)委暂(寄)住人口登记站送交查验。 3.督促、带领承租人于3天内到公安派出所或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居(村)委暂(寄)住人口登记站申报暂(寄)住
融资租赁本身是由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两部分构成的,因此,为融资租赁而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均不同于传统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