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审查刑事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都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如实客观制作。不得有隐瞒、伪造、虚构、擅自修改等不符合法律规范和道德的行为。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内容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有不必出庭作证,不必举报犯罪,以及申请法律援助、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但是不得干扰案件正常审理,破坏法条秩序。
刑诉法立案时间是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应当立即立案。若是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一般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诉法鉴定方面的规定有: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抗诉的期限是: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法律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的电子证据的定义为: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狭义的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一般为二十天,最长为一个半月。根据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应当在二十天之内审理完结,如果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一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关于补充起诉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发现遗漏的同案犯或遗漏的罪行时,可以补充起诉;根据情况,可以不撤回起诉书,进行制作补充起诉书,提交给法院,也可以先撤回原起诉书,在补充侦査后,重新制作起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