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161条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属于撤案法条。
刑诉法第163条规定的是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刑诉法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具体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4、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诉法管辖权的内容有: 1、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刑诉法聘请鉴定的程序有: 1、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 2、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进行鉴定; 3、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4、侦查人员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应当进行审查,如果有疑问,可以要求鉴定人作补充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等不符法院一审判决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进行上诉。其辩护人、近亲属也有权利提起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对民事部分可以提出上诉
刑诉法不公开审理的情况有: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监护人或者亲友等人进行辩护。人数为一至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