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加班费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在过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要支付给劳动者三倍工资。
若是劳动者被要求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一般是可以拒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非特殊情况或紧急任务下公司安排加班,员工有权拒绝,拒绝加班不违法。企业安排加班需要按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如不同意,公司无权强行要求。
领导让加班,可以拒绝,强制要求加班的,可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但是不需要太多的证据。一般来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之后,会主动去开展调查的,所以不需要太多证据。
不支付加班工资是违法的。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周末安排了加班的,实践中通常是给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那么就要规定支付加班费。所以周末安排加班但是不给加班费的,要看具体的情况。若是之后安排了调休,则可以不用给。但如果又没安排调休,也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可以试着先找公司协商、找相关部门调解、去申请劳动仲裁、去法院提起诉讼。
不合法。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上,考虑到用人单位一般掌握管理劳动者是否加班、具体的加班时间以及加班时间的长短等证据,因此,用人单位承担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在法定节日期间进行加班工作的雇员,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工资至少相当于平时三倍的加班费;而对于在周六或周日加班的情况,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调休以替换休息日里的加班,如未能得到有效的调整,则需依照不低于平时两倍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薪资。
各用人企业应当遵守“每日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每个月总计不超过36小时”这一标准,而且需要经过员工及工会的共同协商,以确保员工的工作和休息得到充分保障,并维护员工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