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保证金的形式只能是货币,包括中国货币和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外国货币。
1、申请取保候审,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的,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法,与被申请人的关系。
是否应当提起刑事诉讼与是否能够取得保释并不存在必然的关系,而取决于检察机关所掌握的确凿证据;如果确信犯罪嫌疑人符合不起诉条件,那么司法机构将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而所谓的“保释”(取保候审),实际上是指由侦查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发出通知,要求其为自己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向他们出示书面保证书,以此确保其不再逃避调查、妨碍侦破工作,并且承诺随时接受传唤出庭。
取保候审的流程: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名。
没有律师可以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并不需要律师的帮助,只要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形之一的,就可以取保候审。
贩卖毒品性质严重,一般不能取保候审,具体看案件实际情况,主要看贩卖的数量,贩卖数量越小,量刑越少,更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解除取保候审的,如果是认为不需要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撤销案件。因为取保候审不是撤案的充分条件,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法定情形的,才需要撤案。 或者在取保候审后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也可以撤销案件。 但若是解除取保候审后发现嫌疑人构成犯罪的,最后依然会由法院进行审理并判处相应的刑罚。
如果在公安局和在检察院的口供不一样,一般来说检察院会根据自己录的口供来进行起诉,公安机关的口供就不再作为证据提交。如果检察院把两份口供都提交的话,就会造成“翻供”,两份口供都成了没有效力的证据。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嫌疑人被批捕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