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合伙负责人是法人,《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
合伙企业法定人数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且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人的权利主要有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权解散公司。企业的重大事项需要合伙人协商,也可以投票决定,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投票权等。 合伙企业法人的权利有: 1、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权解散公司。企业的重大事项需要合伙人协商,也可以投票决定,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投票权等 2、如合伙企业法人在不解散公司的前提下退股如何办理。
要根据合伙企业的具体情况: 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特殊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在分配财产前需要支付所有的清算费用,然后支付职工的费用和所欠债务等等,所有都清算完毕后,最后将剩余的钱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清算期间还应该编制好报表,且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
合伙企业法人刻私章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个人合伙的对外责任是全体合伙人就合伙债务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合伙企业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买房首先要签订认购书,签订买卖契约,再进行预售登记,办理入住,安排签订管理公约,办理产权过户、领取房产证。发展商最后要为共同购房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最终办理产权证。 认购书要包括这些内容: 1、卖方,即发展商名称、地址、电话;销售代理方名称、地址、电话。认购方名称或者姓名(由于是共同买房的,需要将共同买房的人都进行登记)、地址、电话、身份证件种类,指定律师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