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与合同都是双方当事人表示一致意思,从而达成的一种契约,两者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协议书与合同的区别主要有: 1、协议书的主要特点是:没有具体标的、内容简单,通常不涉及违约责任,而合同的特点为:合同主体的较为详细、事项约定较为明确、具体,并规定有违约责任; 2、协议书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是协议书的具体形式; 3、如果协议书的内容较为详细、明确、具体,并涉及到双方违约的责任,即使文件名称写的是协议书,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主体内容写的较为概括性、内容不够具体,且不涉及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即使文件名称是合同,其则不能称为合同,只是协议书而已。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一般是赔偿劳动者两个月的工资,因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有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任何赔偿的。
标题,其次合同编号,甲方(发包村组)、乙方(承包户主)的基本信息,合同订立的法律依据。合同内容包括,承包土地的位置及土地情况,承包期限,承包后土地的用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其他内容。最后双方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中标通知书不属于合同,只是有合同的性质。中标通知书具有承诺的性质,建设单位向中标人送达中标通知书,合同即告成立。所谓承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法律效力。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更换施工队伍,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介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式为: 1、中介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有明确指向的居间标的时,以该标的履行地或所在地,即居间结果地,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 2、中介合同标的指向的结果地不明确时,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居间人住所地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 3、中介合同履行地应综合居间合同义务履行的特征,和协议内容审查认定。
中介合同和网签合同中,以网签合同为准。 通常,网签合同是后于三方房屋买卖合同的,而且,网签合同是经过公示的,按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合同效力是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公示的合同优先于没有公示的合同,按此规则,当两份合同不一致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是以网签合同为准的。但如果三方房屋买卖合同上明确约定,该合同若与网签合同不一致时,以该合同为准,则双方最终需要按三方房屋买卖合同来履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民法典对于中介合同的规定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了居间的概念,即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第1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果业委会的成立是不合法的,对外也无权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对于该条规定当中对保理合同的赋权性规定,应该来讲就是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付款担保的列举式规定,根据该项规定只要符合其中一项或数项均可构成保理法律关系。但这其中就有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如果保理商从事应收账款的催收服务,是仅仅可以从事自身保理业务的催收,还是也可以代为从事第三人进行应收账款的催收。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还是要等待后续立法或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