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 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公司类型并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
抗辩权与否认权的区别有二: (一)功能不同。 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之功能则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 (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
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是: 1、应当由原告举出盖然性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了损害的结果。 2、由被告证明其不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即证明自己与被控制公司的关系的正当,公司人格不存在形骸化,无虚假出资,公司人事、财务、业务完全独立,公司账目真实、完整,公司的经营状况正常等情况,从而抗辩原告的诉讼主张。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人格否认案件的管辖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特殊性:由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和公司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就有可能
相同控制人之下呈并列关系公司的“公司人格否认”认定问题:已有最高院指导案例裁判认定并列关系公司对债务承担并列连带清偿责任。 1、对于该类公司之间不存在母子架构、各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投资,仅仅是同一实际控制人,其人格否认的认定问题有最高院指导案例第15号案例作为裁判的参考。 该案件为原告徐工集团与被告川交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据三家公司之间
公司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一般由公司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举证,举证责任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缺陷是仅仅否认了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在债务承担方面的责任,而不是公司的全部财产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1、从主体条件看,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2、股东行为时过错为故意; 3、从行为方面来看,股东实施了使公司形骸化的行为; 4、结果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应当以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 5、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
公司人格否认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