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征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辖。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土地确权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3、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土地确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确权以及如下: 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土地出让合同;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6、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7、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8、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9、法院判决; 10、生效的遗嘱。
农村土地确权跟户口是有关系的。 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确权以及如下: 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土地出让合同;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6、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7、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8、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9、法院判决; 10、生效的遗嘱。
在通常情况下,土地是无法进行分割的。 实施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制度之后,对于土地的实际使用状况以及物权方面的保护都产生了显著的有益影响,从而有助于明确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并为妥善解决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所引发的纠纷问题,以及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土地承包的各种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套坚实且有效的基础依据。
农村土地确权错了还能改。在公示期间可以直接申请改正,确权结束后可以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错登、漏登的原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户籍调查,报发证机关进行审批更换。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期间应当作出更正或者不予更正的决定,在法定期间不履行职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确权发生边界纠纷: 1、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政府进行调解或作出行政裁决; 3、如果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确权后,如果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更改户主。 土地确权后,户主变更的条件是: 1、新户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土地没有权属纠纷; 3、其他成员对户主更改事项没有异议的; 4、新户主必须为本村集体内部的成员。 变更的程序是: 1、向村集体申请; 2、携带土地权属证书与身份证明,向乡镇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3、相关部门审核无误后,县级有关部门将为新户主进行更改土地使用证户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