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上没有办土地确权的,当事人可以准备相关资料,要求村委会协调补办登记。 如果当事人手续以及相关资料都已经准备齐全,但是村委会不办的,可以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反映。 此外,如果当事人错过土地确权时间很长的,可以单独去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补办土地确权登记。
土地确权出现纠纷的处理是:一、和解。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和解;二、调解。无法自行解决纠纷的,可请第三方介入进行调解;三、仲裁。签订仲裁协议的,按照仲裁协议的内容申请仲裁;四、诉讼。以上无法解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确权少地了的处理方式是: 1、权利人发现少地时及时提出,并可以向工作人员提出重新测量的要求。 2、如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权利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处理要求,要求重新丈量土地,直到面积正确为止。 3、如果测量后发现实际面积确实少了,权利人可以申请采取后期补偿的方法,要求补足。如果集体无法调整的,可以不调整,维持现状。 4、如果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宅基地确权错误由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 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没有确权的土地被征用需要赔偿。被占用的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果有承包合同,当然补偿。 农村土地确权后征收的赔偿方式如下: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予以赔偿;对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予以赔偿;对被征地上生长的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予以一次性经济赔偿,对被征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赔偿。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有: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确权在一起的,是能分开的。应该由承包方对承包地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准备好相关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由发包方报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与分立后的农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土地使用权到期分两种情形: 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子可以继续使用、国家不会收回,使用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不会因为土地使用权到期就无偿收回房子。 二、土地以出让形式取得的,根据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了土地使用者想要继续使用土地的,要在届满前一年申请土地使用权续期。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为届满,土地使用者还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必须届满前年申请续期,除了根据社会的公共利益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其他都应当予以同意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而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土地确权少地了的处理方式是: 1、权利人发现少地时及时提出,并可以向工作人员提出重新测量的要求。 2、如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权利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处理要求,要求重新丈量土地,直到面积正确为止。 3、如果测量后发现实际面积确实少了,权利人可以申请采取后期补偿的方法,要求补足。如果集体无法调整的,可以不调整,维持现状。 4、如果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房屋的确权一般是指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确权意味着: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 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 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再次,农民可用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