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遭辞退的,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劳动者两倍的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享受以下待遇: 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如没有重大过错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女职工。 2.《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孕期不能被开除,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期哺乳期结束后方可终止合同。在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国家对特殊员工的特殊保护。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一般情况下,女职工孕期无过错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女职工在孕期内不可以被辞退。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女职工孕期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被辞退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接受派遣的单位可以将某一位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单位,取决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间的合同约定。即使是用工单位退回孕期女职工,也仅凭其与派遣公司之间的约定即可。 对于用工单位将孕期女职工退回派遣单位,劳动法上并没有明确的禁止规定。劳动派遣单位属于用人单位,依法承担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已被退回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
如果孕期或哺乳期在劳动权利受到了侵犯时,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通过本单位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女
孕期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赔偿是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公司以原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孕期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