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劳动法》保护,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应受《民法总则》或《合同法》调整。可以依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要求支付劳动报酬、解决相关纠纷。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就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应当根据案情确定。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
学生宿舍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对“户”的理解,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户是指供人们生产、生活所使用的封闭性场所。狭义的户则是专指公民日常居住的私人生活场所,不包括供公共生产和生活使用的场所。刑法意义上的“户”,是指狭义上的户,而不应包括广义的户。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的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在校学生实习受伤是不能认定工伤的,实习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
老师有正当理由也不可以打学生。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辅导老师棒打学生构成的犯罪如下: 一、老师打学生将其打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老师打学生致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老师存在杀人故意,而将学生打死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
非法拘禁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
老师不可以随便打学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