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两方: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被害人 (自诉人),他们是刑事诉讼的主要参与者,依法拥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在共同权利方面,有以下几项: 1、语言文字使用权: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控告权: 对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侵害行为提出控告; 3、申请回避权: 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依法申请回避; 4、参加庭审权: 依法参加庭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等过程; 5、申诉权: 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作为专业律师,通常情况下我们不允许独自面见当事人,而是应该有两个人共同参与会见,以实现对彼此的有效监管及保障会见过程中的安全性;在进行律师会见时,至少须有一位是具备执业资格且经验丰富的律师在场,而其他人(若为非执业律师)则需隶属于该会见律师所在的事务所机构,并且应持有所属律师管理机构所颁发的相关证件。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以上四种,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
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含义为: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公民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地位、权力、财力有何不同,他们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1、辩护律师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看守所要及时安排会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除了提供“三证”外,还要出示起诉意见书复印件。 3、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律师除了提供“三证”外,还要出示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1、检察院不起诉要检察院负责人签字。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劳动诉讼的当事上诉需要以下条件: 1、只有原劳动争议诉讼一审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上诉; 2、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时因一些原因可能无法调查收集证据。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1、看具体情况。辩护律师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看守所要及时安排会见。 2、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置律师接待室,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
部分可以通知,但涉及案件秘密的不能通知。会后,律师应当将面谈情况、涉嫌犯罪、主要犯罪事实等情况告知家属,但属于秘密案件的,可以不予通报。不能告诉客户,不代表不能告诉客户案件的进展情况;根据正当程序,在案件的每一步,如案件进入哪个阶段,何时进入下一阶段,何时开庭等,都应及时通知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