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法人的基本内容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
捐助人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1、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权利。 2、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的权利。 3、知情权。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4、监督权。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 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
《民法总则》对年龄的相关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
《民法总则》48条规定是: 《民法总则》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民法总则承担连带责任的类型: 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 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 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 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 6、高度危险物致害之连带责任; 7、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连带责任; 8、雇员致害之雇主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取消。 【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总则》对于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规定: 1、第61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第62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民法总则法条合同无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总则对法定代表的规定有《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大多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公司章程来规定。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总则新规监护制度的理解: 一、监护制度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二、享有监护权利,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监护人; 三、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全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基本原则的内容的理解: 一、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依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 三、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