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清算期间法人不再存续是不对的。 清算期间法人还没有被注销,因此清算期间的被告依然是法人,只不过是清算组负责。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民法总则》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知道,若他人实施了侵害民事主体的个人信息权,并将其公开的,会按照既定规定法律规范受到相应的处罚。 个人权益在受到侵害之后,可以在书
民事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
保护他人条例根据《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总则》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
民法总则和商法的区别如下: (1)调整的主体不同。 (2)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总则》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3)立法目的不同。 (4)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 (5)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