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果价值较大,是古董或者出土文物,那么应该是属于国家所有的。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但由于民法的渊源不同,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也就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况。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即达到了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期限。 死亡宣告须由人民法院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条是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特别强调了对侵害英雄烈士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对英雄烈士死亡后的人格利益予以保护,这并没有超出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无论这种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为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都是对私益的保护,而不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即使本条文特
《民法总则》规定物权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代理的分类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总则有关民事主体行使权力的原则: 《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