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再有对方不能给付的危险,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 4.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
抵销权不属于抗辩权而属于形成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一、后履行抗辩权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无对价关系,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 三、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
行使商事合同抗辩权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自然债务的抗辩权是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有下列情形: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民法抗辩权的种类:①一时性的抗辩权,主要有: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②永久性的抗辩权。我国仅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放弃抗辩权有效。签订合同之前,法律上允许抗辩权约定放弃。 抗辩权的特征: (1)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2)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3)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
属于抗辩权的有: (1)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 (2)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3)抗辩权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债权人主张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