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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有不安抗辩权吗

债权债务 2025-01-08 15:18 标签: 抵押担保 不安抗辩权

抵押担保中,担保人并不享有不安抗辩权,而是享有先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然而,在抵押担保关系中,担保人并不属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因此不适用不安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

因此,在抵押担保中,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需要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仍无法清偿债务,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这个过程中,担保人并不享有不安抗辩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担保人想要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债务人的财产确实无法执行等。同时,如果担保人自愿放弃先诉抗辩权,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规定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那么担保人就需要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陈知度律师

陈知度律师

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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