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 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
关于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
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权的实现债权顺序是,有签订合同的按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执行,而且不用区分物品担保的类型。在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未约定的情况下,如果算借债方自己的物品,则优先实行物品担保,如果是他人提供的物品,则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和债权人由债权人自己决定。 在人保与物保并存时,适用《担保法》第28条,即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被担保债权既有物的担保
一般情况下可以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担保法抵押权与物权法抵押权生效不同。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 单独转让抵押权或者单独以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的行为无效。 《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与质押权冲突时分情况处理,具体情况有抵押权设立在先,并经抵押登记后,又设立质权的,质权和抵押权同时设立的等等。 1、抵押权设立在先,并经抵押登记后,又设立质权的情况,抵押权应先于质权受偿。 2、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没有办理登记,后又设立质权的情况,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3、质权和抵押权同时设立的,效力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权没有登记的,质权人明知动产已
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有:《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等等。 《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
抵押权人提前行使抵押权的情况有: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等等。 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形下,抵押权人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1、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2、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