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财产设定抵押之后,如果该财产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设立其他担保,如设立质押。还有,抵押设定后,抵押人隐瞒真相为其他债务而设定质押。这样一来,就会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有交易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如果要进行交易首先要解除抵押。 如果在解除抵押的过程中卖房人因各种原因不解抵押,都将直接影响下一步合同的履行。 购买设立抵押权的房屋风险很大。因此,在购买房屋中要谨慎购买抵押房屋。如要购买抵押房,一定要妥善签订合同,督促卖房人解押,防范意外情况发生。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的保全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减少防止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担保请求权,是指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的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 3、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追及权。当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侵夺时,抵押权人依法可以对抵押物行使追及权,追及权使作为担保权基本效力的优先权得以保留,从而保全了抵押权。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性质是从权利的,权利是附属于主体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时,担保债权转让的,主债权和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继续存在,抵押权应与担保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给受让人,而不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抵押权人的登记程序的变化。
想要实现抵押权,必须满足以下几点: 第一、抵押权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并且是依旧存在的。 第二、债务人对于债务的偿还期限必须达到法律上面所规定的期限时间。 第三、债权人没有收到任何来源的经济清偿。 第四、债务没有如期得到偿还的原因不可以是由债权人所导致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在成立时生效。《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属于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因此,即使负有履行抵押登记义务的抵押合同义务人未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权的保全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减少防止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担保请求权,是指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的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 3、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追及权。当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侵夺时,抵押权人依法可对抵押物行使追及权。 追及权使作为担保权基本效力的优先权得以保留,从而保全了抵押权。
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质押权和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否则,质权人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所以说,对于这种情况下,应该有先行使抵押权,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很重要的
抵押权预告登记具有的法律效力: 1、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效力。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性质可视为是一种准物权,或称之为“次抵押权”,其效力弱于抵押、保证、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物权,但优于债权。 3、预告登记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抵押权预告登
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 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