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 抵押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 2、生效要件不同 权利抵押因与土地关系密切,具有稳定的交换价值,对权利抵押,我国实行的是登记成立要件主义,未经登记不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效果。而权利质押通过
顺位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权实现的顺序是: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等等。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54条关于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作了如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
包括下列种类: 1.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 2.动产抵押。 3.权利抵押。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 4.最高额抵押。 5.财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 6.共同抵押。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34条,下列财产可
抵押权的先诉抗辩权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先诉抗辩权是发生在债务关系中的,是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或者是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等等。 《担保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置留权并存时,置留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是抵押权在其所担保的债权届满未获清偿而实行后,抵押物被拍卖或变卖的价金都可以用来清偿的债权。 《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关于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
车押买卖协议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实现顺序是留置权先于抵押权,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遗失物适用留置权,遗失物拾得人有权向失主索要必要保管费用,如果失主不支付,拾得人有权将该物品留置。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