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离婚后孩子探视权时间的确定方式:一般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或者法院判决的时间行使。根据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未依法行使探视权并非刑事罪行。若子女之父或母在婚姻关系破裂后拒绝承担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用等法定义务,另一方得以诉诸法律机构,要求强制执行该项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在离婚案件中,未直接承担监护职责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对其子女进行探望的法定权利;而对于此种行为,另外一方负有提供必要协助以实现该目的之义务。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此外,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离婚之后,没有直接承担养育孩子责任的父亲或者母亲所享有的法定权益,也可视作一种法定的义务。 因此,此项权利并不能够轻易地自行放弃。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离婚后对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而言,他们享有探望子女的合法权益。若在离婚过程中曾达成过相关协议,且经判决书予以确认,则可依据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来行使探望权。
在离婚之后,关于探望权这一问题,法律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离婚夫妻双方中,不直接负责抚养孩子的那一方,即父亲或母亲,享有探望其孩子的法定权利,同时另一方也具有不得阻碍,必须积极帮助对方实现探望权的法定义务。对于如何具体行使探望权以及何时进行探望,都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决定;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应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最终裁决。
探视权在一般情况下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但这一权利并非绝对,它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受到限制或剥夺。
夫妻离婚不可以剥夺探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