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专用章有法律效应。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章一般代表合同的效力,而法人章可以认定为法人的签名,法人的签名也是代表合同效力的一种形式。因此合同专用章是有法律效应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有效。 公证并不是遗嘱生效的必备条件,遗嘱只要具备下列条件就是有效的:1、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无效,如果非本人签字和按手印,就是无效的,对于别人签字和按手印的协议或合同,只要本人承认是委托代理人签名(按手印)的就有效,反之则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签字后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存在欺诈行为、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具体来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新身份证办好了旧的还有效。 旧的身份证,只要没有磨损,磁性正常,在身份证有效期内的话,还是有效的。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身份证到期后可以延迟使用3个月。 身份证过期3个月有效,3个月还是可以使用的,超过3个月则不可以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中规定,可知身份证有效期结束后,公安机关会将身份证信息注销。为不影响居民的正常使用,会给出3个月过渡期,在3个月过渡期之内,过期的身份证还是可以使用的。这个时候要及时得到公安机关进行身份证的重新申办。若是3个月过渡期超过,身份证还没有办理,那么身份证视为过期,将不能再进行使用。 身份证到期了还可以再使用3个月,身份证3个月后,公安机关会将身份证注销。因此公民日常应该关注自己的身份证有效期,在身份证到期之前,或者是身份证到期后的3个月内进行身份证的办理,以便使用日期到期后身份证被公安机关注销,不能继续使用。
以江苏省为例,由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上既没有公章也没有项目部章,只有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的签字。这类合同的效力认定要分两种情况:其一,项目经理如果是施工单位的职工,那么这种行为一般认定为职务行为,对于职务行为,施工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其二,项目经理如果不是单位的职工,实质上是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这类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因法律上成立表见代理而认定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只要双方签字了的,都应有法律效应,只看协议书上面的内容是否签完善。一般出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是按照责任大小进行的。 交通事故私了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 ①事故双方姓名、身份证号; ②具体时间(精确到分); ③事故发生地点(精确到街道); ④事故责任及双方过错行为; ⑤达成协议的内容,包括赔偿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的,在赔偿协议一栏签名处签名确认。
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如下: 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3、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辨识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是: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有虚假的意思表示的情形;法定其他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