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触犯刑法的案件分为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到了检察院后,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然后做出下列处理: 1.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2.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3.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接到控告信后,经过调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且还会把案卷材料、证据移送到人民法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按以下情形处理: (1)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院不起诉被害人不服的处理方式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检察院送达的书面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将对不起诉决定予以复查,并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复查结果不服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刑事案件从检察院到法院需要一个月,需要移送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刑事案件从检察院接收案件到最终判刑的时间无法一概而论,需根据案件类型、程序适用情形及司法流程综合判断。以下为关键时间节点和影响因素分析: 一、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一般案件 期限:检察院应在1个月内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 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情形:可延长15日(即总期限不超过1.5个月)。 速裁程序适用案件(需认罪认罚且符合条件) 期限:10日内作出决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延长至15日内。 补充侦查 时限:每次补充侦查限1个月,最多2次(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常见情形:证据不足、存在程序瑕疵需补正等。
检察院起诉不会通知被告人家属。在公诉案件中,法院公开审理、公开审判时,没有义务通知家属。如果有律师参加辩护的,法院应该在开庭前通知律师。如果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法院在审理、审判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在场。
检察院批捕后,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般情形下,刑事案件会由检察院公诉。 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