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下午,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陈峰组织召开迎接国务院根治欠薪考核工作部署会。区根治欠薪办、区住建局,洞头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及业主单位和20家备查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参加会议。
接到消息称:今年4月至7月,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开展抗震惠民改造工程。但从7月份开始,近3万元工资一直没有着落,希望有关部门能帮忙。
1、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劳动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向法院起诉。劳动者有欠条的,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欠条、起诉状及副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欠款,但是单位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自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欠薪不给怎么办。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人代表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公司经破产清算仍不能清偿其债务(包括工人工资),一般法人代表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不能拖欠员工工资,即使公司频临破产,也需要对公司进行清算,同时清算所得资产优先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企业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的将被公布。
解决方案:1、应积极搜集所在建设工地名称,所属的劳务公司名称、拖欠工资的数额及在该工地干活等证据,及时去工地所在地的人社局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处理,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2、如果监察大队因故未能有效处理,或者对工资数额发生争议,或者农民工同时还主张赔偿金、社保等权益,建议搜集劳动关系的证据,向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维权,一并主张相关劳动权益;3、如果用人单位有向农民工出具工资欠条,但用人单位拒绝按欠条支付工资,除此之外双方再无其他争议,那么,农民工可凭欠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拖欠工资。
一不定,信用卡不还,如果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的,则要负刑事责任,就有可能坐牢。信用卡诈骗罪,以违反法律的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通过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最严重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是伪造和冒用两种,其次是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违反法律的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时间透支,并且经过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还是没有归还的,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一经发现有恶意透支的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立案后法院判决宣告前把全部透支款息已经归还完的,从轻处罚,情况不严重的,可消除处罚或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严重的,就有可能判处比较重的刑罚。
工资拖欠三十日即为拖欠工资。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民法典》对欠款的规定有以下这些: 1、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4、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实践中常见的欠薪证明就是工资欠条。原则上,如果欠薪证明上明确记载了欠付金额、欠付对象,且有公司盖章确认,劳动者是可以依据该欠薪证明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已从用人单位离职,自离职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仲裁索要劳动报酬,则应认定仲裁时效经过。原则上,公司盖章确认的欠薪证明可以证明欠薪事实,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如此。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法院结合案件情况做出公司可能串通员工的合理怀疑,就不能仅凭一张欠薪证明来认定事实,尤其是当公司放弃质证权利、且欠薪证明是孤证的时候,法院更加要注意对欠薪事实进行审查,不能依据孤证和公司的自认来认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