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条件有: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也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仲裁机构。 目前,我国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涉外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一般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 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涉外婚姻登记的手续如下: 1、申请。凡证件齐全,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上述证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三点: (1)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 (2)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3)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当事人还需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以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 3、登记。 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要求复婚的,按结婚的程序办理登记。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管理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用由本人自付。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也就是,被告在我国有住所,就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 被告没有住所,则由原告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需要在国外进行的刑事诉讼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涉外刑事诉讼是中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它所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是中国的法律以及中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或国际公约。
在我国驻外国大使馆内,中国人打架不算涉外案件。在我国承认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规定了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受本国的司法管辖,而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 中国驻外大使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在其内发生的任何犯罪都适用中国刑法。
首先,中国公民须具备以下材料: 第一,本人的户籍证明,包括护照和身份证明; 第二,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单位,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 其次,外国公民须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国籍证明,包括护照、身份证,或能够证明其身证的证明; 二,在华工作的外国人须持有中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签发的证件;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结婚状况证明,或是由该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再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涉外婚姻登记程序如下: 1、申请。凡证件齐全,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的主要区别在于: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所涉及的问题不同。 对于国内仲裁裁决而言,当事人既可以基于程序性问题,如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同时,也可以基于实体性问题,如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等问题,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则不同,当事人只能基于程序性问题,如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等问题,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不得对涉外仲裁裁决所涉及的实体
涉外离婚一方不回来的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在国外回不来的一方可以委托律师代其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 而且法律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起诉后法院受理立案的会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给在国外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