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的监护监督制度实际上就对通过外界对监护人职责的履行的监督,以加强监护的有效进行。《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等。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
婴儿的监护人是父母,婴儿由父母监护。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成年人监护的制度,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当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一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由于其年龄、智力状况的限制,在日常生活中一般保护自我的能力比较弱,欠缺社会经验,法律上需要对他们进行特别保护,因此需要设定监护或者代理。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父母监护资格可以由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向法院申请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
在我国的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监护职责履行后可以通过协议或指定的方式变更监护权。 《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设立的顺序和范围是: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设立顺序和范围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