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管理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是:依法准确适用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人员要向社区矫正组织征求意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报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工作。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 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也是人类为克服监狱行刑罪犯易交叉感染、 重报应惩罚的局限性而作出的理性选择。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我国根据相关的法律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加强了对适用社区矫正罪犯的管理。
缓刑社区矫正一天都干什么。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 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也是人类为克服监狱行刑罪犯易交叉感染、 重报应惩罚的局限性而作出的理性选择。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有很多,包括:1、核实居住地2、委托调查评估3、对社区矫正对进行教育、告知4、及时送达文书5、决定逮捕6、及时作出收监(不收监)裁定7、及时作出减刑(不予减刑)裁定8、社区矫正机构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通报决定机关9、社区矫正期满或赦免通知决定机关11、责任追究。我国社区矫正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执行地应由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确定。我国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人员在同一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后,经征求新居住地司法所意见后作出决定。社区矫正人员在不同县(市、区)变更居住地的,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书面征求意见函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认真核实有关情况,作出是否接收的意见并及时回复。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回复意见及时对是否同意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作出审批决定。目前为止,未见,具体审批期限的规定。
直属亲人或者家人可以做担保人,但担保人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愿意提供担保;有能力提供担保。直属亲人或者家人可以以自身的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
社区矫正对象需要迁居,首先要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通过审查书面申请,查清其迁居的理由、迁居的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地等内容; 并令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然后将书面申请和审批表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并签署司法所意见; 经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批准后,通知矫正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迁居手续,到迁入地司法所报到登记,办理迁入手续。 原居住地司法所应在3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书面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将矫正对象档案及相关材料送达迁入地司法所。 迁入地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报到和接到档案材料后5日内,将迁入矫正对象纳入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