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在同一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后,经征求新居住地司法所意见后作出决定。社区矫正人员在不同县(市、区)变更居住地的,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书面征求意见函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认真核实有关情况,作出是否接收的意见并及时回复。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回复意见及时对是否同意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作出审批决定。目前为止,未见,具体审批期限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所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一般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受委托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书面征求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在五日内核实有关情况,作出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并书面回复。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回复意见,作出决定。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协调解决。经审核,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同意变更执行地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同意变更执行地的,应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书面告知其到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的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2022-11-30 09:08
“社区矫正后司法局不接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投诉。
社区矫正的,司法局无权不接收。当然,如果犯罪人不居住在该司法局辖区的,法院应当将犯罪人移送其居住地的司法局执行。
矫正对象的接收是一项严肃、严格的法律程序,它以权力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为依据,以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为载体,以履行法律手续为表现形式,因此司法局应当接收。
”
2022-11-30 09:12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对矫正对象定期开展思想、法制、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教育,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的建议,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进一步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工作规程和工作制度。
2022-08-09 11:38
2024-06-12 15:32
社区矫正对象需要迁居,首先要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通过审查书面申请,查清其迁居的理由、迁居的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地等内容;
并令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然后将书面申请和审批表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并签署司法所意见;
经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批准后,通知矫正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迁居手续,到迁入地司法所报到登记,办理迁入手续。
原居住地司法所应在3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书面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将矫正对象档案及相关材料送达迁入地司法所。
迁入地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报到和接到档案材料后5日内,将迁入矫正对象纳入监管范围。
2023-04-21 11:53
癌症患者犯罪如果无需保外就医且被判处有期徒刑等需要在监狱执行的刑罚的,一般是需要入狱的。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