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之前的行政处罚,不需要再处罚了。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通常可以被分为: 1.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其中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同时具有熟悉有关法律的工作人员,且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行政处罚后还可以民事诉讼。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与行政处罚是无关的。
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人身罚: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行为罚: 1、责令停产、停业。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财产罚: 1、罚款。 2、没收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申诫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当面处罚的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具体包括: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公正公开的原则; 4、处罚与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 5、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吸毒是违法行为要受到行政处罚。 我国法律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已被行政处罚,可再刑事处罚。 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