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在本省可以查得到。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行政处罚之后,被调查者的行为仍有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在完成针对上述主体的行政处罚程序后,经过深入调查和核实,证实这些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那么他们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诉。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2016年颁布并实施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情况,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采取取代刑事责任的行政处罚措施。
逆行不能免于行政处罚。
解除劳动合同当然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只包括下列处罚方式: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2年,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如下: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 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中止行政处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关于被告在收到检察机关不起诉裁决后是否会留下案底的问题。 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来进行判断。 如若被告人是由于其并未构成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获得不起诉的待遇,那么他在法律记录中将不会留下任何不良记录。 然而,反之,若是被告人并非因为无违法犯罪事实的原因,而是因其犯罪情状相对较轻,或者符合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某一类情况即被认定为不起诉,这仍然可能导致他在原本就应有的法律记录里出现一定程度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