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的,如果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不可撤销要约有以下情形:《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口头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是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反要约是新的要约。反要约就是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提出异议或者从本质上改变了原要约,他所发出的就不能视作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基本要件有: 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2、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 3、要约的内容应当确定,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有: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产生法律效力,对发出要约的人产生拘束力。要约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所谓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送达。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合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明确;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